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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東高考招生錄取辦法規定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教育考試院 更新時間:2017-5-15 20:15:29
4.藝術類院校(專業)投檔順序:第一批本科藝術院校及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最后投統考的順序投檔;第二批本科藝術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統考+?,最后投?嫉捻樞蛲稒n;第三批?扑囆g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嫉捻樞蛲稒n。
教育部批準自行劃定分數線的藝術類獨立設置院;驅I(含音樂、美術),按院校確定的分數線由省招生辦公室投檔。
在廣東省藝術省級統考合格基礎上進行?嫉脑盒,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在廣東省術科統考合格的基礎上,認可院校術科?嫉暮细癯煽,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將文化分上線、省級術科統考合格且?己细竦目忌粗驹疙樞蚍謩e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藝術類術科?荚盒#词〖壭g科統考未涉及的專業,教育部批準自行劃線的院校除外),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院校提供的?己细衩麊渭拔幕稚暇情況,按考生志愿順序將雙上線考生分別一次性提供第一志愿考生檔案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考生檔案;對于已完成招生計劃或未錄取完第一志愿考生的院校,不再投第二志愿考生檔案。
5.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校投檔原則: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檔案,由各高校確定錄退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按補投第一志愿以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順序,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高校擇優錄取。
(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達不到相應批次高校錄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檔。普通高等學校不得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
(十一)錄取原則
1.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錄取試點、擇優錄取的原則。各高校要切實做好高分考生的錄取工作,對高分考生的退檔,要慎重處理。
2.高等學校根據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要求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高等學校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并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在道德修養、文化素養、綜合實踐、藝術素質等領域中有特殊專長或特別優秀的考生,高等學校經核準后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
3.高等學校錄取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設置情況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當同批分數線上第一志愿(組)的考生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愿(組)的考生。
4.高等學校本科自主招生錄取,省招生辦公室對符合相關高校自主招生入選資格并填報志愿的考生全部投檔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總分、各試點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在本校模擬投檔最終確定的投檔線上進行擇優錄取。
5.高等學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擬錄狀態,從低分到高分順序收回超比例投檔考生檔案。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6.報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和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并被錄取的考生,可同時參加高考的本科院校錄取,但不得參加其他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如考生填報本科院校志愿并被錄取,則取消高職院校自主招生和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錄取資格,不得轉回原高職自主招生和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錄取學校。
7.各高等學校必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任務。如因生源原因,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未能完成招生計劃,或由于專業生源不平衡,又無法專業調劑造成缺額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填報征集志愿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志愿,進行二次錄取。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進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資格線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生源情況調劑錄取。
8.第一次投檔未達到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的,該次投出的考生檔案,無特殊原因的,高等學校不得退檔。
9.高等學校退檔,必須注明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退檔情況進行監督備案。對不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等學校復議。如高等學校堅持退檔,責任由高等學校負責?忌鷮ν藱n提出質疑的,高等學校必須做出解答,并負責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10.由于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產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應積極協同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11.對肢體殘疾、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且填報志愿合理并達到錄取最低分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按照有關政策予以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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